“李鬼社团”国字姓 多策并举让山寨社团寸步难行
时间:2016.03.22 11:27 法律门类:其他 来源:陈朝晖律师行 作者:陈朝晖
近日,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开通了离岸社团、山寨社团曝光台,目前已首批公布了包括中国公益总会、中国担保协会、中国产品质量协会、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、中国长寿工程基金会、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等涉及医疗、教育、餐饮等多个行业在内的203家“山寨社团”名单(3月17日《新京报》)。
山寨社团在国内长期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比如打着“国”字旗号、拉着个别领导站台,让人难辨真假;某些企业和个人追求虚荣,也让山寨社团有了市场。
2006年,曾因“权威认证”了多款知名牙膏的全国牙防组被揭出真相。这样一个在媒体上被广泛叫响的“权威认证机构”竟然是“三无”组织:没有注册资金、无固定有保障的设施、无专职的工作人员。
然而几年之后,又一个类似全国牙防组的机构——中国营养协会声势浩大地开展活动。就像全国牙防组两张桌子两个人就可通过“认证”以及收取赞助费等获取巨额非法收入,“中国营养协会”也是无利不起早。企业缴纳3万元费用,就可被指定为中国营养协会示范单位(基地)。而对个人来说,最高缴纳9.45万元就能成为协会的副会长。
2007年后,越来越多的境外组织进入中国内地开展活动。其中,多数组织是由内地居民到境外注册登记组织又回内地开展活动,大多数山寨协会是在香港注册的。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在某省范围内的协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的备案,方能成立合法的协会,而如果冠以“中国”字头的协会,则必须由民政部备案,否则该协会组织的存在就不具备合法性。
概括“李鬼社团”的共同特征:未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,擅自在境内吸纳会员、开展活动,名称与依法登记的协会、学会相似,容易造成视觉混淆的离岸社会组织。
不过,从现实看,在《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》正式出台之前,对山寨社团的治理似乎只能采取这种曝光手段。进一步说,虽然曝光很有必要,但不能止于曝光名单。
有必要对这些山寨社团逐一调查,尽可能公开更多信息,让其没有死灰复燃的可能。更重要的是,要鼓励受骗的企业和个人积极举证山寨社团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,依法进行维权。因为山寨社团基本都是假冒有关部委或行业协会的名义,通过吸纳会员、评估、表彰等活动进行敛财,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诈骗行为。从理论上看,诈骗罪的构成,一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二是嫌疑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。既然山寨社团在国内属于非法组织,开展的敛财活动大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且还经常假冒有关部委或行业协会的名义,显然具有虚构事实的情节。
同时,我们还要意识到,目前一些合法的社团组织,其运营手段与山寨社团没有多少区别,大都也是通过吸纳会员、开展评估、举办表彰活动等手段来增加收入。区别仅仅在于,前者进行过合法登记,表面上看有着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;而后者在国内则是非法的。因此,在治理山寨社团的同时,也应该关注到对合法社团的约束和管理,这样才能实现规范社会组织的目标。
当然,在治理山寨社团的同时,也要考虑企业的合法合理需求,比如加入社团、得到评估等客观需要。如果不对这一市场进行规范,合法机构不能依法开展活动,那么打着各种旗号的非法机构也许还会卷土重来。
铲除“协会经济”还须让协会去权力化,脱离和行政机关的挂靠关系。根据国际经验,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协会都是纯民间性的,代表一个行业的“最权威”,其成立不是政府授意、推动的结果,多由企业自发成立、自愿参加,是一种行业自律和维权组织。中央八项规定以来,政府部门一般不再与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,也不会出席社会组织开展的颁奖、盛典、评奖等活动,事实上这些更有助于给协会带来持久的生命力和影响力。
“李鬼社团”非法活动乱象频发,说明在社会变革时期,对社会组织从登记到事中、事后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还有不完善之处,需要多策并举,让“李鬼们”寸步难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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